(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在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二)根据市、区社区建设规划,制定辖区社区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辖区城市管理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辖区环保(河长制)、交通、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
(四)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协调辖区物业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文化、科技、体育、教育、旅游、卫生健康等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管理辖区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做好城市低保、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做好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抗旱、防火、防震、抢险、防灾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十)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十一)及时向市、区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二)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