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在辖区内行使政府管理职能。
(二)根据市、区社区建设规划,制定辖区社区建设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社区组织。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居委会布置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工作任务,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建设,组织辖区社会单位和居民共同搞好社区各项公益活动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辖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制定辖区城市管理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的管理工作,组织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配合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环境污染项目的治理。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扬尘、扰民;配合建设施工单位维护施工秩序。对辖区脏、乱、差负责全面整治。对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开展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文化、科普、体育、教育等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改革管理、卫生保健、统计、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五)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负责管理辖区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做好城市低保、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和就业服务工作。
(七)做好民兵预备役、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汛、防火、防震、抢险和防灾工作。
(九)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和归侨、侨眷、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十)及时向市、区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办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布置的各项任务。